近期,自然資源部網站發布《自然資源部辦公廳關于開展2021年度全國國土變更調查工作的通知》。并同步發布《2021年度全國國土變更調查實施方案》及《國土變更調查技術規程(2021年度試用)》。以下為通知全文,文末可下載附件。
自然資源部辦公廳關于開展2021年度全國國土變更調查工作的通知
自然資辦發〔2021〕6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自然資源局,部有關直屬單位,各有關派出機構,部機關有關司局:
按照《土地調查條例》,部決定開展2021年度全國國土變更調查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目標任務
在2020年度國土變更調查基礎上,開展2021年度國土變更調查,全面掌握全國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2021年度國土利用變化情況,維護更新第三次全國國土調查(下稱“三調”)成果,保持國土調查成果現勢性。
從2022年開始,建立日常變更機制,各地對部下發的各類監管核實圖斑開展日常舉證,并根據本區域實際情況,探索開展季度或半年度集中舉證工作,有效保障國土調查成果的現勢性和準確性。
二、工作要求
發揚“三調”中求真務實、科學嚴謹、開拓創新、無私奉獻的優良作風,切實做好相關工作。
(一)確保成果真實準確。各地要嚴格落實“分階段分層級”質量管控機制要求,縣級要對變更調查成果的真實性負責,省級要負責組織做好本省區域調查成果的核查把關,并對本區域調查成果質量負責,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對各縣級調查單元的變更調查成果進行全面檢查,確保調查數據真實準確可靠。
(二)統籌安排各項工作。地方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主動與林草部門溝通,掌握涉及國土利用變化的有關管理情況。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相關組成部門,應通力配合,將增減掛鉤(含拆舊區和建新區)、土地綜合整治、高標準農田建設、生態修復、生態退耕、沙漠治理、河湖治理等工作成效涉及地類變化的,及時納入當年國土變更調查,因未及時變更導致相關考核不合格的,將予以追責。
(三)落實經費保障。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認真進行經費測算,按照《土地調查條例》中關于調查經費的有關規定,加強與同級財政部門溝通,積極協調將調查經費全額列入年度財政預算,按時撥付。同時,要將日常變更涉及的工作經費需求納入2022年度工作預算。
(四)其他事項。一是2021年度國土變更調查完成后,將按照《國土空間調查、規劃、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類指南(試行)》(以下簡稱《分類指南》)進行匯總,各地要在2021年度國土變更調查結果的基礎上,對設施農用地和農村道路開展細化調查;原國務院審批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城市,要基于《分類指南》對城市和建制鎮用地范圍內建設用地開展細化調查工作(細化工作要求另行通知),相關城市應主動開展相關基礎工作。二是自2021年度開始,各級耕地保護監督部門,要在“三調”耕地資源質量分類工作基礎上,牽頭組織實施好年度更新與監測工作。
三、質量評價
2021年度國土變更調查將深化調查成果的質量評價,評價結果納入“土地管理水平綜合評估”。
國家級核查評價設省級及縣級新增建設用地圖斑、補充耕地圖斑2個單項差錯率和變更圖斑總體差錯率,共3項指標(數據庫質檢不通過的,按調查錯誤計入相應的差錯率),3項差錯率均低于2%的縣級成果為合格,縣級不合格數量不大于省內縣數5%的省級成果為合格。為確保審批權下放試點省份基礎數據真實性,對試點省份的縣級評價要求提高至3項差錯率均不高于1%。
四、進度安排
2022年1月15日前,部將陸續下發國土利用動態全覆蓋遙感監測發現的年度變化信息和確認數據版本的2020年度調查數據庫;
1月31日前,各地完成補充報備用地管理信息,同時,縣級向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報送變更調查更新數據增量包;
2月20日前,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組織完成省級檢查和整改工作,向部報送省級檢查合格的縣級國土變更調查初報數據(2月28日前部將向有關部門提供此數據,作為對地方黨委政府高質量發展綜合績效評價等工作的考核依據);
5月31日前,部組織完成國土變更調查更新數據增量包的國家級內業核查、數據庫質量檢查、“互聯網+”在線核查、數據庫修改等工作;
6月30日前,部組織完成國土變更調查最終數據庫質檢和更新入庫及數據匯總分析工作。
根據工作需要,部組織編制了《2021年度全國國土變更調查實施方案》,并對《年度國土變更調查技術規程》作了修訂,隨本通知一并印發執行。
各地要加強統籌,并注意總結好經驗、好做法,及時發現和解決工作中出現的問題,重大問題要及時報部。
自然資源部辦公廳
2021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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